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2010年10月20日

主  旨:本院SAE通報機制說明
說  明:

敬請檢送SAE通報相關資料時,注意以下事項,並留意送審院區別是否正確。

本院:本院發生之SAE均需通報,應於獲知報告七日內(即五個工作日)立即通 報至IRB (請參閱不良反應通報之修正版表單資訊,本院發生之案例,均需分別填寫申請資料呈送,不得合併)。

外院:未預期且判定相關,報告十五日內通報至IRB,委員會核備留存,不另送委員審查。

國外:安全性通報,委員會核備留存,不另送委員審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