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2010年10月28日

主  旨:敬請計畫主持人進行受試者檢體採集時,應注意以下規範,且不得於生物檢體未去連結狀況下被無限制之使用。
說  明:

  1. 有關人體試驗管理辦法14條「受試者之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於人體試驗結束後應即銷毀。 受試者同意提供再利用者,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未去聯結者,應再次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2. 依衛生署函釋,『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立法精神係為避免受試者為去連結之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 檢體被無限制使用,以保護受試者權益,且生物檢體之再利用若非取得受試者同意,將產生醫師人員 未盡告知義務,損及受試者「告知後同意」之權益』。
  3. 敬請本院計畫申請人依照相關法規規範執行人體試驗研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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