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DA ANIMAL WELFARE(美國農業部動物福利法)
PART3-Standards

Subpart. F -除了犬、貓、兔子、大頰鼠、天竺鼠、非人類靈長類及海中哺乳類之外
的溫血動物,其人道管理、照顧、治療及運輸的說明。


【設施與操作標準】

§3.125一般設施

  1. 結構強度-設備的建材及強度須視所容之動物而採取其最適合者。室內及室外的畜養設施應建築堅固,並且應保持良好的修繕,以避免對動物造成傷害並容納動物。

  2. 水及電力-順從本章節中相關的規定提供可靠且適當的電力以及充足且適於飲用的水。
  3. 存-供應的食物及墊料都必需儲存在能確實防止害蟲侵擾或污染的設備中。易腐的供應食物則需儲存在冷藏冷凍狀態下。
  4. 棄物的處理-必需提供動物及食物廢棄物、墊料、動物屍體及碎物之移除與丟棄之處置措施。處理設施應該提供及操作,以便減少害蟲侵擾、氣味、及疾病的風險。且必須遵從當地聯邦政府的、州的或地方的法律,並且符合環境保護及污染控制的規定。
  5. 洗間及洗滌槽-必須提供清洗間、水盆、洗滌槽等的設備,以便於維持在動物管理員間之清潔。

§3.126室內設施

  1. 周遭的溫度-室內畜養設施的溫度必須以暖氣及冷氣充份的調節,以保護在極端溫度下的動物,維持牠們的健康,避免牠們不舒服。室內的溫度不能高於或低於動物舒適及健康的溫度。
  2. 通風-室內畜養設施須適當的通風,不論以自然的方式或以機械的方法,以便在任何時候都提供動物健康、舒適的環境。提供新鮮空氣的設備可以是窗戶、門、排氣孔或空氣調節機。通風可用以減低罅縫風(賊風)、氣味及濕氣凝結。
  3. 照明-室內畜養設施應有充足的光線,可以用自然光、人為的方式或者二者並用,以達到良好的品質、散佈均勻的目的,而且光照時間應依所飼養之動物適合而設定。這樣的照明應以分佈均勻的照明設施,在整個例行視察或清潔工作期間中,提供充分的照明亮度。必要時可加上附件,用以避免動物受到過多的光照。
  4. 排水-應有一個可以合適的、衛生的方法,以便將室內飼養設備中的多餘水份快速排除。如果設有排水溝,則必須適當的設計,保持良好的維修,以避免惡臭,並且設有避免污水及污物溢流或滯塞的裝置。排水的方式必須遵從當地聯邦政府的、州的或地方的法律,並且符合環境保護及污染控制的規訂。

§3.127室外設施

  1. 遮陽棚-當陽光可能造成動物的過熱或不舒服時,必須提供充足的遮棚,不論是自然的或是人工的,以提供所有飼養在室外的動物遮蔽物,避免陽光的直接照射。
  2. 天氣惡劣的遮棚-所有飼養在戶外的動物,都必須有適合那種動物種別之當地氣候情況的遮棚,不論是自然的或是人工的,以保護動物及避免動物感到不適。特有的動物在暴露於特有氣候的極端情形之前,須先經過適應。
  3. 排水-應提供一個可以快速排除過多水的適當方法。排水的方式必須遵從當地聯邦政府的、州的或地方的法律,並且符合環境保護及污染控制的規訂。

§3.128空間的要求
  主要圍籬必須要能提供動物足夠的空間,以供動物能採取正常的適應姿勢,並且能有適當的移動自由。不適當的空間可由營養失調、狀況不佳、衰弱、緊迫或不正常的行為類型當中獲得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