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組織章程

修訂部門: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
修訂日期:111年04月

目的
為使本院應用實驗動物的研究與教學得以順利進行,及確保本院執行各項與動物實驗相關之研究計畫時,能落實『動物保護法』,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適用範圍

  1. 協助本院各項與動物實驗相關之研究之管理工作。
  2. 執行『動物保護法』有關動物實驗所要求的任務。

定義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之英文名稱為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簡稱IACUC。

相關文件

  1.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辦法(FAHB0A16)。
  2. 動物保護法(FAHB0A17)。

作業說明

職掌:為督導並管理本院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遵守政府訂定之各項法規、體會社會對動物福祉關心之脈動以及督導實驗動物中心之運作,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審核本院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提供本院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
  • 提供本院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 監督本院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 提供本院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
  • 每半年應依查核表實施內部查核一次,並填報查核總表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組織及成員: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委員兼總幹事(或稱執行秘書)各一名、委員七至十三名,相關說明如下:

  • 主任委員:由院部會議指派擔任之。
  • 當然委員:由研究部、共同實驗室主管擔任之。
  • 委員:包括具動物實驗研究背景人員、獸醫師及不具動物實驗研究背景人員。
  • 委員成員必須包括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一人。
  • 上述人選如有無法擔任或不足之情事發生時,則由院長指派之。
  • 總幹事: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提名一人經院部同意後擔任之,負責會務推動,總幹事必須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12小時課程以上,且取得合格證書。另設幹事一人,協助總幹事執行會務。
  •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 本委員會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成員名冊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開會:

  • 每六個月開會一次。
  • 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本會會議決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能生效。

應用表單

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