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本院同仁從事感染性生物材料(包含去氧核醣核酸(DNA)及核醣核酸(RNA)基因重組研究及傳染病病原體研究)之實驗安全,依據科技部九十三年六月增修之「基因重組實驗守則」及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修訂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與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修訂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設置本院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
凡是本院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包含基因重組之生物材料)之實驗室及同仁於本院實驗室操作感染性生物材料均適用之。
3.1『基因重組實驗』是指包括DNA、RNA及其他遺傳物質之重組實驗。 3.2病原體微生物之危險等級依據行政院科技部九十三年六月增修之「基因重組實驗守則」及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修訂「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定義之。 3.3 感染性生物材料的分類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修訂「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定義之。
4.1.基因重組實驗守則(FAHB007) 4.2.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民國108年1月31日修訂 ) 4.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民國108年4月12日修訂) 4.4.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規及行政指導彙編(民國106年11月編訂)
5.1工作執掌 5.1.1訂定實驗室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5.1.2審核實驗室之安全等級。 5.1.3審核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5.1.4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5.1.5審核實驗室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5.1.6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5.1.7辦理每年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5.1.8辦理實驗室人員之生物安全與生物保全之訓練及知能評核。 5.1.9辦理實驗室人員健康檢查及建立健康狀況異常監控機制。 5.1.10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5.1.11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意外事件。
5.2組織及成員:本會設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總幹事各一名、委員十二至十六名,相關說明如下: 5.2.1本會置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或副院長擔任之。 5.2.2當然委員:由感染管制醫檢師、研究部(共同實驗室)、檢驗科及職業安全衛生等主管人員擔任之。 5.2.3委員:由本院內科部、兒科部、病理科、感染管制中心、工務室、其他專科及研究部等推派代表擔任之。 5.2.4上述人選如有無法擔任或不足之情事發生時,則由院長指派之。 5.2.5生安會委員需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課程至少四小時,每三年應接受至少二小時繼續教育。 5.2.6本會置總幹事一名,由院長指派其中一位委員兼任,另設幹事一至二名,負責推動及追蹤本會各項工作。 5.2.7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5.2.8本會及專責人員,若有異動需於一個月內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疾病管制署)核備,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新北市衛生局)。
5.3開會 5.3.1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5.3.2會議之成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會議之決議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有效。 5.3.3本會委員無法出席委員會會議,則不接受代理者。 5.3.4 本會開會時,主席得視議案內容需要邀請或指派有關人員列席,並需完成當次所有排入議程之申請案件之審議作業。 5.3.5本會會中決議之事項,均應做成記錄呈核及建檔存查。 5.4本設置細則由生安會擬具,經院長同意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6.應用表單:無
7.流程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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